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66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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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6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欣諭
被 告 黃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1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1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黃楷倫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8,12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3%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嗣具狀陳報原告為因應中央銀行升息而調整利率,並以貸款契約所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作為違約金計算方式,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3-25頁)。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黃楷倫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9-40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7年3月5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照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35%機動計算,嗣後隨上開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幅度則不變,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復約定被告對於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2月14日,即未再按期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聯合徵信資料、催告函、郵件回執、通知書、授信戶逾期催討紀錄表、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調整表等件為證(見雄簡卷第15-47頁、本院卷第29-35頁),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而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本金及違約金,係屬有據。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之20%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288,125元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88% 自112年1月15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 0.200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005%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00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3%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 0.213%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4日止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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