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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黃富隆(黃蘭停之承受訴訟人)
即 原 告
視同上訴人 鍾羅金(黃蘭停之承受訴訟人)
即 原 告
黃秀圓(黃蘭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成春、鍾菊英間請求給付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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