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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832號
原 告 彭冠穎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被 告 林小萍(即林孔玉英之被繼承人)
林文賢(即林孔玉英之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林小萍、林文賢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115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辦妥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發現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存在(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為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林孔玉英對於訴外人林琴虎之債權,清償日期係72年5月29日,是該債權於87年5月29日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且系爭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2年5月29日亦未實行,則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業已消滅。
又林孔玉英於98年5月2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
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抵押權迄未塗銷,影響原告所有權之完整,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128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揭主張等情,業據其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林孔玉英繼承系統表及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26頁、第77-84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土地異動索引及手抄土地登記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70頁、第85頁),並經本院核閱無誤,而被告均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是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
故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於87年5月29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林孔玉英曾實行抵押權,故系爭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92年5月29日消滅。
末依社會上一般交易習慣,抵押權登記對於土地客觀交換價值恆有負面影響,影響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自屬對其所有權之妨害至明,原告之主張,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1條第2款。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係因原告欲塗銷系爭抵押權,依原告所述,塗銷系爭抵押權後得消除系爭土地土地價值之負面影響,訴訟之利益應歸屬原告,被告乃繼承自林孔玉英,又已因系爭抵押權遭塗銷而蒙受損失,若令被告再行負擔訴訟費用,恐非公允,爰依上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藉以平衡雙方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土 地 抵押權人 抵 押 權 登 記 事 項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林孔玉英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1年 字號:東地字第016573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71年12月2日 權利人:林孔玉英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自民國71年11月29日至民國72年5月29日 清償日期:民國72年5月29日 債務人:林琴虎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證明書字號:071屏港地字第002953號 設定義務人:林琴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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