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補,114,2023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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