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周詩昀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陸裕升即陸俊嶢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及同段455建號(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周冠廷。
原告前以系爭房地辦理房屋貸款新台幣(下同)166萬元,而以一般市場行情,貸款的金額會低於房屋的價格,是爰以貸款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