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補,307,2023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林俊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順、張振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