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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梓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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