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聲,2,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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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熊勇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后進間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9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潮補字第1022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調查期日及本院112年度潮簡字第498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潮補字第1022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調查期日之筆錄內容與當日所經歷不同:相對人當庭有陳述更多內容,相對人也未主張聲請人或聲請人母親及離婚前妻有同意等情。

另本院112年度潮簡字第498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內容亦與當日情形不同:法官有詢問聲請人是否將占有面積返還相對人,聲請人因聽不清楚故回答是,後來有更正;

兩造都在法庭上請法官依據重測結果判斷;

法官有問相對人誰同意你蓋,相對人以台語答:「他母親、他老婆及他哥哥」,法官誤聽後詢問是不是本人及眷屬同意,相對人恍神一下說:「是」等節,是為明瞭當時情況,有就該2次庭期錄音光碟聲請拷貝複製之必要,爰依法提出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該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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