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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盧宗傭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28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2.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0元/平方公尺=66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又原告未陳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及補正送達處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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