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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國華
被 告 陳林好
陳耀輝
陳哲明
陳皆碧
陳盈傑
陳明仁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2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7.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7022/19739=168,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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