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328,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被繼承人姓名年籍、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僅就部分遺產請求分割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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