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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珍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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