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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15號
原 告 郭鴻儒
黃美雯
黃宗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蘇李燕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查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次查供擔保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設定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270,147元,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萬元,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270,147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8.34㎡ 2,100元/㎡ 5577/24021 67,449元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2年 字號:東地字第009759號 登記日期:民國72年9月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蘇李燕娟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72年9月6日至73年9月6日 清償日期:73年9月6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坤興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24021分之5577 證明書字號:72屏港字第002435號 設定義務人:黃坤興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8.90㎡ 2,100元/㎡ 5577/24021 67,722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9.51㎡ 2,100元/㎡ 5577/24021 72,895元 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7.33㎡ 2,100元/㎡ 5577/24021 62,081元 合計 270,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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