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勞補,11,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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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張舒傛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菊即東池池上飯包間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依法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項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2,256元,並請求提撥20,160元至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依上揭法條規定,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550元×1/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1 補足最低基本工資差額 36,144元 2 加班費 47,880元 3 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工資 5,376元 4 資遣費 15,384元 5 預告期間工資 13,440元 6 未休假工資 4,032元 合計 122,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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