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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潘心怡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56元,而原告係主張其受有職業災害請求資方依法補償薪資,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件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773 元(計算式:2,320 元×1/3 =7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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