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簡,137,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1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陳宗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1月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陳宗林應將其於民國112年1月4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鳳德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上開債權業已取得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526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確定在案。

惟陳鳳德為避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強制執行,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贈與予被告陳宗林(下稱系爭債權行為),並於112年1月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宗林(下稱系爭物權行為),系爭土地無償由陳宗林取得,致原告不能就系爭土地追償,且陳鳳德財產不足清償上述債務,故系爭債權行為及系爭物權行為均有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有與原告承辦人協商還款,並非有意脫產,系爭土地是訴外人即陳宗林祖母陳張秀菊本來要留給陳宗林,但當時還沒辦理登記,陳張秀菊過世後由我繼承系爭土地,才把系爭土地移轉給陳宗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陳鳳德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而陳鳳德財產不足清償上述債務,仍於111年12月27日為系爭債權行為,並於112年1月4日為系爭物權行為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整表、系爭土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債權計算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37頁、第89-121頁),並有本院調取系爭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申請登記資料、陳鳳德近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1-72頁、證物袋),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逾除斥期間:⒈按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已明文。

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為系爭債權行為與系爭物權行為,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地政電子謄本調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60頁),原告係於112年12月28日調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始知有該等情事,並於113年1月2日起訴,有本院收卷章戳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尚未逾民法第245條規定之除斥期間,先予敘明。

㈡系爭債權行為與系爭物權行為是否害及原告債權:⒈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⒉原告於110年9月23日對陳鳳德為強制執行後未受全額清償,又陳鳳德近3年名下並無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乙節,有上開繼續執行紀錄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顯見陳鳳德已陷於無資力之情況,而陳鳳德於上開時點以登記原因為「贈與」之方式處分其系爭土地,自形式已觀,確實為無償行為且已害及原告上開債權,是原告主張,應屬有據。

被告雖已前詞置辯,然亦稱陳張秀菊以前就想贈與,只是口頭講等語,則被告既未提出相關證據以核其實,本院難為有利其之認定,是被告所辯,委難採信。

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系爭債權行為及系爭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陳宗林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0分之1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520分之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