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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林朝日
林朝昇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立衡
被 告 林洪貴爽
林佳星
訴訟代理人 黃汝瑀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祥
被 告 林品緁
訴訟代理人 洪秀月
被 告 林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面積2167.03平方公尺)、45地號(面積289.91平方公尺)、47地號(面積48.91平方公尺)之土地,依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朝日、林朝昇、林品緁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面積2167.03平方公尺)、45地號(面積289.91平方公尺)、47地號(面積48.91平方公尺)之土地(面積合計2505.8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約定不得分割,因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為此請求裁判合併分割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以:
㈠、被告林洪貴爽、林佳星、林義祥、林朝日、林朝昇:同意分割,各家族的土地希望分配在一起。
㈡、被告林雅靜:同意分割,要預留共有道路。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均為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均屬於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農業區土地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等件為證,則共有人間既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無法協議分割系爭土地,則原告請求裁判合併分割,自應准許。
五、次查,系爭土地南側僅能藉一條產業道路經國有地對外通行,土地現況並無地上物,僅有台電管道埋設通過,依被告林雅靜提出之分割方案二,已預留道路保持共有,供各分割後土地對外連接,其他共有人對於預留道路亦無何意見。
本院審酌為避免日後若開闢公路位置導致通行問題,並兼顧共有人意願,保留日後變通餘地,認仍以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法為妥適,爰據此方法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合併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方案二所示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已如前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按因分割共有物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雖於法有據,然兩造均因分割而蒙其利,倘僅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費用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始為公平,爰諭知兩造依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附圖編號 分割後面積 (平方公尺) 受分配之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 分割後應有部分 A 709.32 林朝日 33/200 17260/35466 林朝昇 1/6 1/2 林秀娟 1/600 473/35466 B 354.67 林洪貴爽 1/6 1/1 C 177.34 林佳星 1/12 1/1 D 118.23 林雅靜 2/36 1/1 E 59.11 林品緁 1/36 1/1 F 709.33 林義祥 1/3 1/1 G 377.85 全體共有人 林秀娟:111389/00000000 林朝日:0000000/00000000 林朝昇::1/6 林洪貴爽:1/6 林佳星:1/12 林雅靜:2/36 林品緁:1/36 林義祥:1/3 合計 25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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