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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2號
原 告 王嘉麟
被 告 張慶川
謝黃富美
黃秀玉
黃志明
葉茂隆
葉茂祥
葉常滿
葉茂苹
葉茂吉
葉常美
葉頤佳
葉常瑩
葉常娟
陳張蘭仔
廖麗燕
廖麗娟
廖秀杏
廖亦芹
廖田阿英
廖勇智
廖婉庭
廖武振
田承薇
廖中文
廖忠賢
陳建中
陳佑昇
陳素珍
陳素瑜
白芷淩
白李秀英
白庭瑋
白又銘
白志傑
包銀霞
白鴻碧
白事運
白淑真
黃江阿里
黃聖元
黃敏娥
黃冠霖
許金龍
許朝欽
許朝棟
許瀞之
蔡明忠
蔡明龍
陳漢昌
陳征宇
陳征寰
陳昱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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