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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周梓翔
被 告 劉子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5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113年8月6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
年息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9萬元
利息9萬元
112 年8
月5日
113 年8
月5日
(1+1/365) 5%
4,512.33元
小計
4,512.33元
合計
94,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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