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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林義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金間請求地上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准就被告座落於新園鄉新吉段91-11地號土地上之一層平房(祖厝)(謹呈平面圖影印本1張)著紅色部分被告留存,著綠色之地上權之權利範圍請同意登記于原告」等語。
請具狀陳明下列事項:⒈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究為請求移轉上開「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抑或是請求登記原告為「地上權」人。
⒉本件請求之權利範圍為何?承上,如係請求移轉上開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請陳明請求移轉的權利範圍(如:幾分之幾);
如係請求登記原告為地上權人,則請陳明請求設定地上權之「土地面積」為若干、或移轉地上權之權利範圍。
⒊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所為請求係基於何種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例如:依不當得利、買賣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為何。
㈡、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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