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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蔡宇蕙
訴訟代理人 蔡宜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銘海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惟被告黃銘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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