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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楊連庭
被 告 楊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於111年6月2日以屏恒字第03213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又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3,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土地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53.10㎡ 6,100元/㎡ 2分之1 3,211,955元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15.19㎡ 6,100元/㎡ 2分之1 2,791,330元 合計 6,003,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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