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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鄭金蓮
訴訟代理人 郭惠苹
郭士豪
被 告 郭茂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圖示紅色方框部分,面積110.4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編號A部分所佔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經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9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3,469元(計算式:10,900元/㎡×110.41㎡=1,203,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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