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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李陳月見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許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查原告之被繼承人李明宏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次查供擔保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設定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1,500,802元,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2萬元,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金額42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25㎡ 1,600元/㎡ 1/9 1,111元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6年 字號:屏恒字第001563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3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許素惠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2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6年3月19日至86年6月18日 清償日期:86年6月18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明宏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1恒他字第000895號 設定義務人:李明宏 共同擔保地號:龍泉段474、483、489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574.64㎡ 1,600元/㎡ 1/9 1,346,603元 3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61.12㎡ 1,600元/㎡ 1/9 153,088元 合計 1,500,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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