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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詹玉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盛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據以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條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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