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418,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劉仁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彩淯、林光雄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