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44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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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47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貴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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