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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61號
原 告 羅文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俊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起訴狀所載圖片等證物,並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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