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670,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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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鍾家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必達、鍾必成、鍾承翰、鍾美月、鍾美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現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且原告陳明系爭土地原為被繼承人吳藤妹所有,依原告提出之吳藤妹之繼承系統表所示,原告之應繼分為1/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047元(計算式:1126.3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1/6≒244,0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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