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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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