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90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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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0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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