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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31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婕伃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惟被告林婕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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