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3,潮補,93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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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39號
原 告 林燿輝
被 告 黃惠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本裁定暫依謄本登記地址列黃惠鈴為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

法院依職權調查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為何,得經由鑑定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或比較附近有道路通行已實價登錄之土地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圖所示虛線間(紅色部分路寬3米),面積約32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範圍內有通行權存在。

並請求判命被告不得在上開範圍土地內為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原告在此範圍內土地上鋪設柏油或水泥以供通行。

準此,原告為主張通行權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之。

依前揭說明,請兩造:㈠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具體價額,並提出相關估價報告,或陳明是否願支付費用送鑑價機關鑑價。

㈡如逾期未陳報、亦未表明願支付鑑價費用,本件即依下列方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屏東縣竹田鄉都市計畫土地之農業區,面積為3,644.91平方公尺(即1102.58527坪),又以竹田鄉之都市土地、農業區為搜尋條件,於591網站上查詢112-113年竹田鄉類似條件土地交易之實價登錄價格【剔除特殊交易及面積差距過大(於本件剔除面積100坪以下)交易情形】,並輔以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檢視每筆交易土地臨路與否,有臨路之土地地號、總價、交易總面積、單坪價格均如附表一所示,每坪平均單價為2.5萬元(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

另未臨路之土地地號、總價、交易總面積、單坪價格均如附表二所示,每坪平均單價則為1.52萬元(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經計算如附表所示與系爭土地相類條件土地112-113年之交易實價,臨路與否之每坪平均單價價差為0.98萬元(即2.5萬-1.52萬=0.98萬)。

是可合理推論,系爭土地因主張通行權可對外通行後,所增價額為每坪9,8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05,336元(計算式:9,800元/坪×1102.58527坪=10,805,3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128元。

三、承前,如原告未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具體價額,亦不願支付鑑價費用,即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128元。

如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四、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五、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就附圖所示虛線間有通行權存在,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起訴對象為何,爰限期命原告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土地有臨路)
編號 地址 總價 交易總面積 單價(每坪) 1 竹田鄉頓物段1364-2地號 250萬元 100.07坪 2.5萬/坪 2 竹田鄉頓物段1364-3地號 893萬元 357.22坪 2.5萬/坪 平均 1,143萬元 457.29坪 2.5萬/坪
附表二(土地未臨路)
編號 地址 總價 交易總面積 單價(每坪) 1 竹田鄉頓物段19-4地號 172萬元 100.42坪 1.71萬/坪 2 竹田鄉頓物段19-3地號 264萬元 139.01坪 1.9萬/坪 3 竹田鄉頓物段19-1地號 214萬元 112.43坪 1.91萬/坪 4 竹田鄉頓物段19-2地號 245萬元 128.24坪 1.91萬/坪 5 竹田鄉頓物段26地號 280萬元 292.13坪 0.96萬/坪 平均 1,175萬元 772.23坪 1.52萬/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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