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74號
原 告 黃趙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尤朝正即申翔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01萬6,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請求項目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
金額200 萬
元)
利息160萬元
113 年3
月27日
113年5月
21日
(56/365) 5%
1 萬2,27
3.97元
利息40萬元
113 年3
月6日
113年5月
21日
(77/365) 5%
4,219.18
元
小計
1 萬6,49
3.15元
合計
201 萬6,4
93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