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小,92,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記帳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號之太平洋SOGO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公司簽帳消費,但應於各月依原告寄送之消費明細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清帳款。

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八月二日止累計消費新台幣三萬三千三百元整,已逾繳款期限均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太平洋SOGO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簽帳單、分期付款約定書及消費明細表各一份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簽帳消費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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