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小,91,2001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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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九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憑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如逾期繳款,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被告如未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並應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共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台幣(下同)八萬九百四十八元,依約應於繳款截止日即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給付,屢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身分證、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均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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