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0,潮簡,45,2001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美和村簡易自來水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乃先
上 訴 人 曾鞠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美和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交付水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為玖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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