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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元、送達郵費柒佰玖拾貳元(聲請人於訴訟件僅預繳送達郵費柒佰貳拾叁元,不足陸拾玖元部分由聲請人於本裁定事件預繳郵費內移補差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聲請人預繳聲請裁定郵費壹佰玖拾伍元,扣除上開移補差額陸拾玖元及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尚剩餘郵費貳拾肆元退還)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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