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是日起五日內補正,並於當日送達原告,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筆錄上之簽名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三份為憑,是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