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以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E四—六五四一號自小客車由南往北行經屏東縣竹田鄉○○路與洲中路交會處,適因被告駕駛車號YP—八五六三號自小貨車由支線道自西向東行經上開路口,因過失未讓行使幹線道之原告車輛先行而肇事撞擊原告,致原告所有之上開車輛受有損壞。
嗣經送修,支出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以下同)十六萬二千八百元,屢經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害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