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2,潮簡,51,20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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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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