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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許正宗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街四十號八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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