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2,潮簡,561,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送達代收人 陳育書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叄佰叄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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