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小,1312,2009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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