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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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