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小,1319,2009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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