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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82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戴煒國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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