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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529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潮簡字第529 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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