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687,200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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