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725,200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